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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科技大学班主任(导师)工作管理规定

青科大字〔2013143

第一章 总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促进班主任(导师)队伍建设和班主任(导师)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努力形成全员育人、全方位育人、全过程育人的良好工作格局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[2004]16号)和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教社政[2005]2号)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班主任(导师)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,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。班主任(导师)在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、关心学生的职责。

第二章 任职条件

第三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
第四条 热爱学生,具有较强的责任感、事业心和奉献精神。

第五条 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。

第六条 身心健康;每年在学校工作10个月以上。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第七条 经常深入学生,全面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、兴趣爱好、学习生活表现等基本情况,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,及时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。

第八条 开展学风教育活动,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,端正学习态度,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。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设计指导,指导学生设计大学四年的学习计划与职业生涯规划,确立人生发展目标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
第九条 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、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,提升学生的科研素养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。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,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、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。

第四章 选拔配备

第十条 班主任(导师)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,由各学院(部)进行选拔和聘任,聘用名单每学年初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,同时对班主任(导师)聘任情况进行公示。

班主任(导师)原则上要从德才兼备、乐于奉献、潜心教书育人、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业务教师或政工干部中选拔。

第十一条 班主任的配备以自然班为单位,每名班主任负责的班级最多不能超过2个,任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。实行导师制的学院(部)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原则下自行把握制定有关办法。

第五章 管理考核

第十二条 班主任(导师)的日常管理由各学院(部)组织实施。

各学院(部)要建立规范的班主任(导师)工作档案,每月应召开一次例会,总结情况,布置下阶段工作;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总结本学期班主任(导师)工作情况;定期组织学生和班主任(导师)工作座谈会,听取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三条 各学院(部)在每学年末对班主任(导师)工作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(15%)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,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学院(部)结合实际制定,并报学生处备案。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和按照班主任(导师)总数8%评选出的优秀班主任(导师)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。

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班主任(导师)工作经验交流会,表彰奖励优秀班主任(导师)。

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10/学年、150/月·班,划拨专项经费。每学年末各学院(部)按照班主任(导师)工作考核情况确定发放额度,填写《青岛科技大学班主任(导师)津贴发放明细表》,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,人事处审核,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。

每学年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(导师)停发当学年津贴,并予以解聘。由于自身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。

第十五条 教师在晋升每一级职称时,须有不少于1年的班主任(导师)工作经历,且效果良好。

学校在职称评定表格中设立班主任(导师)工作情况评价一栏。学生工作处依据每学年班主任(导师)考核结果,对班主任(导师)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认定。

各学院(部)进行职称评审时,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推荐有班主任(导师)工作经历且考核优秀的老师。

第六章 附

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班班主任(导师)。
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11日起实施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《青岛科技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(试行)》(青科大字[2012]169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十八条 各学院(部)根据本规定,结合实际,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。

 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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