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科大字〔2013〕141号
一、指导思想
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“培养什么人、怎样培养人”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建立务实、高效、规范、科学的学生工作管理机制,不断提高学生教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,努力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二、组织机构
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院(部)学生工作考核的领导小组,负责学生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。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。学院(部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工作考核的自查、自评工作。
三、考核原则
学院(部)学生工作考核坚持突出重点,定性与定量相结合,过程与结果相结合,横向与纵向相结合,客观、公正、合理地进行考核。
四、考核方式及观测点
学生工作考核遵循院(部)自评、院(部)互评、学校评价和学生评价等四个步骤。
(一)院(部)自评
1.各学院(部)全面总结梳理年度的工作,认真撰写自查报告,每年文字重复率不得超过30%;
2.自查报告应当包括本学院(部)学生工作基本情况、主要做法、成绩和不足,以及今后的计划与措施;
3.各学院(部)根据实际情况,客观、公正的对每项进行打分,学校将进行核查,对情况不符者自评总分扣除不得低于50分。
(二)院(部)互评
各学院(部)围绕自查报告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相互评价。
(三)学校评价
1.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各学院(部)日常工作原始数据,并根据量化标准给予相应分值;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收集、汇总和公示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。
2.学校相关部门结合各学院(部)自查及日常工作情况,对各学院(部)进行整体评价。
(四)学生评价
1.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随机抽取学生参与问卷调查,确保测评公平、公正。
2.测评的内容包括对学生党员的满意度、学生政工干部的满意度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满意度、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满意度等方面。
五、考核时间
学院(部)学生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,时间在每年的12月份。
六、考核结果与表彰
院(部)自评、院(部)互评、学校评价、学生评价各占分值100分,按照一定比例计算院(部)学生工作考核的最终成绩,即院(部)考核成绩=院(部)自评(30%)+院(部)互评(10%)+学校评价(30%)+学生评价(30%),考核总分100分。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,优秀:考核总分≥90分,有特色;合格:考核总分≥60分;不合格:考核总分<60分。
学校对考核总分≥90分的学院(部)授予“学生工作考核优秀单位”,对前三名授予“学生工作先进集体”,连续三年获得“学生工作先进集体”荣誉称号的学院(部)可以获得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奖杯。学校按照各学院(部)考核名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,对当年相对去年进步三个名次及以上的学院(部)授予“学生工作进步奖”;对于未获得“学生工作先进集体”奖励,但在学风建设、宿舍建设、科技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院(部),分别授予“学风建设单项奖”、“宿舍建设单项奖”、“科技文体活动单项奖”等特色单项奖;对发生群体性事件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不当或宿舍建设不合格的学院(部),采取一票否决,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,考核总得分扣除不低于10分。
七、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八、本考核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