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黄超处分的决定
作者:   审核人:   发布时间:2014年03月15日 00:00

青科大字〔2014〕25号

各学院(部)、处,高密校区,校直各单位:

黄超,男,山东省烟台市人,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应用化学107班学生。

2012年11月8日早晨,张新勇与黄超在上课途中,黄超连续多次喊叫张新勇外号,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,现场同学将两人拉开后,两人又到四方校区东山操场继续争执和相互厮打,期间黄超不顾劝阻,不断用语言激惹张新勇,使张新勇恼羞成怒,用酒瓶击打黄超头部,导致黄超重伤。事件发生后,张新勇于当天到案,并于2013年3月22日由市北区检察院对张新勇提起公诉,学校于4月12日对张新勇给予了开除学籍处分。鉴于黄超当时身体状况,学校经研究决定对黄超的处分待其伤情稳定后另行处理。

目前黄超身体状况有了很大的好转,视觉、语言能力已基本恢复,思维清楚,记忆力未受影响,已具备接受处分的条件。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黄超用语言侮辱和激惹他人,引起打架事件发生,造成恶劣后果,影响极坏。经研究,决定给予黄超留校察看处分,察看期一年。

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以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七条和《青岛科技大学校内申诉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)提出申诉;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青岛科技大学

2014年3月10日

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