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苏洢可处分的决定
作者:   审核人:   发布时间:2014年04月21日 00:00

青科大字〔2014〕46号

各学院(部)、处,高密校区,校直各单位:

可,女,贵州省安顺市人,机电学院船舶专业2012级1班学生。

该生2013-2014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累计无故旷课达20学时,虽经老师多次批评教育,但无悔改表现。

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苏严重警告处分。

青岛科技大学

2014年4月16日

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