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(部)、处,高密校区,校直各单位:
张继文,男,山东济宁市人,高密校区应用化工技术1161班学生。
刘群涛,男,山东烟台市人,高密校区计算机应用技术1264班学生。
白 顺,男,山东淄博市人,高密校区计算机应用技术1263班学生。
郑 禹,男,山东青岛市人,高密校区计算机应用技术1261班学生。
江文鹏,男,山东青岛市人,高密校区影视动画1262班学生。
周 浩,男,山东枣庄市人,高密校区影视动画1262班学生。
2014年4月22日晚10时许,化专1161班张继文醉酒后在校区人工湖边对途经此地的4名女生出言不逊,引起了与4名女生的同行者计专1264班刘群涛、计专1263班白顺的不满。刘群涛和白顺在饮酒的情况下,继而与张继文发生言语争执以至肢体冲突,期间又打电话将计专1261班郑禹叫到现场参与了打架。途径此地的老师及时制止了这次冲突。在此过程中郑禹又与围观的影视动画1262班江文鹏、周浩发生口角,现场被及时劝阻后,郑禹、刘群涛不服气又来到江文鹏、周浩宿舍,双方发生肢体冲突,期间江文鹏还动用了宿舍内水果刀,在场同学和赶到的校区安保办人员及时制止了冲突。整个冲突未造成人员受伤。
张继文、刘群涛、白顺、郑禹、江文鹏、周浩6人的行为在同学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。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十条第五款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规定应给予张继文、刘群涛、白顺留校察看处分。鉴于事后3人均主动承认错误,作出检讨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,依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张继文、刘群涛、白顺记过处分。
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、第五款规定应给予江文鹏留校察看处分。鉴于事后江文鹏主动承认错误,作出检讨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,依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江文鹏记过处分。
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应给予郑禹记过处分。鉴于事后,郑禹主动承认错误,作出检讨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,依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郑禹严重警告处分。
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应给予周浩记过处分。鉴于事后周浩主动承认错误,作出检讨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,依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周浩严重警告处分。
青岛科技大学
2014年6月10日
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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