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苑学洋等4名学生处分的决定
作者:   审核人:   发布时间:2014年06月24日 00:00

各学院(部)、处,高密校区,校直各单位:

苑学洋,男,山东省德州市人,中德科技学院机械1326班学生。

王 浩,男,山东省青岛市人,中德科技学院机械1326班学生。

宋凤鹏,男,山东省潍坊市人,机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(高分子加工机械方向)122班学生。

王楚涵,女,山西省忻州市人,传播与动漫学院广告学121班学生

2014年6月4日晚9时许,苑学洋通过短信联系获知女朋友王楚涵在体育场,随后苑学洋与王浩赶到体育场,看到王楚涵与宋凤鹏在学校体育场看台上谈朋友,举止亲密。因看到王楚涵与宋凤鹏的行为很气愤,苑学洋与王浩便冲过去对宋凤鹏先进行殴打,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,致宋凤鹏受轻伤。冲突期间苑学洋将王楚涵推倒,随后苑学洋和王浩将王楚涵带走。宋凤鹏见此情况电话联系同学来帮忙,随后他们和苑学洋、王浩在体育场外的乒乓球台处发生言语冲突,后被及时赶到的辅导员和保卫处老师制止。

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苑学洋、王浩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鉴于事后两人认错态度良好,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对宋凤鹏的医疗赔偿,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苑学洋、王浩记过处分。

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宋凤鹏警告处分。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王楚涵警告处分。

青岛科技大学

2014年6月20日

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