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胡存梦同学处分的决定
作者:   审核人:   发布时间:2014年07月18日 00:00

各院(部)、处,高密校区,校直各单位:

胡存梦,女,河南省开封市人;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材料与工程(橡胶专业2010级1班学生。

2014年5月23日,该生以回河南老家找工作为由请假,学院按照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,为其办理了请假手续。6月11日该生返校,到学院销假,并带回来了与河南漯河利通橡胶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。6月17日河南省杞县替考事件案发,经公安部门侦查得知,胡存梦替杞县大同中学考点60场3号时雨参加高考,属于重大违纪事件,严重破坏全国统一高考的严肃性和公平性。

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第三十五条第八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胡存梦开除学籍处分,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毕业证和学位证

青岛科技大学

2014年7月18日

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